⒈ 指出家为僧道。因道士簪发,和尚剃发,故称。
⒈ 指出家为僧道。因道士簪发,和尚剃发,故称。
引《元典章·圣政【zhèng】一·重民【mín】籍【jí】》:“今后除【chú】色目【mù】人外,自愿出家,若本户丁力数多【duō】,差役【yì】不【bú】闕,及有【yǒu】昆仲养父母者,赴元籍官陈告,勘当是实【shí】申覆各【gè】路给据,方许簪剃【tì】。”
明 余继登 《典故纪【jì】闻》卷十四:“私自【zì】簪剃者勒令还俗【sú】,解【jiě】发原籍当【dāng】差。”
《清会典事例·礼部·僧道》:“三【sān】十三【sān】年议准【zhǔn】,各【gè】省督抚严飭地方官申明禁令,不许私行【háng】簪剃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