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刑罚在【zài】于教育人【rén】恪守法律,从而达【dá】到不用刑【xíng】的【de】目的。语本《书·大禹谟》:“刑期于无刑【xíng】。”
⒈ 刑罚在于教育人恪守法律,从而达到不用刑的目的。
引语本《书·大禹谟》:“刑期于无刑。”
《宋史·刑法志二》:“刑故【gù】而得【dé】宽【kuān】,则【zé】死者滋众,非‘刑期无刑’之【zhī】道。”
清 谭瑄 《续刑法叙略》:“刑期无刑,用主不用。”
孙中山 《大【dà】总统令内务【wù】司【sī】法两部通饬【chì】所属禁止刑【xíng】讯文》:“刑期无【wú】刑,古【gǔ】有明训。”
⒈ 语本指刑罚的【de】目的,在于【yú】教育人遵守法律,从【cóng】而达到不用刑的境地。
引《书【shū】经·大禹谟》:「汝作士【shì】,明于五刑,以刑五教,期【qī】于予治。刑期于【yú】无刑,民协【xié】于中【zhōng】时【shí】,乃功懋哉。」
《宋史·卷二〇〇·刑法志【zhì】二》:「刑故【gù】而得【dé】宽,则死者滋【zī】众,非『刑期【qī】无刑』之道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