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官署名【míng】。宋【sòng】元佑元年置。掌重【chóng】新【xīn】审理熙宁元年正月以后【hòu】至【zhì】元丰八年三月八日大赦【shè】以前【qián】,命【mìng】官与诸色人等判罪案【àn】件。如有冤屈,予以申雪。
⒈ 官署名。 宋 元祐 元【yuán】年置【zhì】。掌重新【xīn】审理 熙宁 元年正【zhèng】月以后【hòu】至 元丰 八年三月八日大【dà】赦以前,命官与诸色【sè】人等判罪【zuì】案件。如【rú】有冤屈【qū】,予以申雪【xuě】。
引《宋史·哲宗纪一》:“﹝ 元【yuán】祐 元年﹞三月【yuè】辛未……置诉【sù】理【lǐ】所,许 熙【xī】寧 以来得罪者自言。”
亦省称“诉【sù】理”。 宋 岳珂【kē】 《桯史【shǐ】·永泰挽【wǎn】章》:“其二言【yán】 元祐 置诉【sù】理,所【suǒ】以雪先朝【cháo】得罪之人【rén】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