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不按朝廷法令擅自征收赋税。
引《三国志【zhì】·魏志【zhì】·武帝纪》“重豪彊兼并之【zhī】法,百姓喜悦” 裴松之 注引【yǐn】 晋 王【wáng】沉 《魏【wèi】书》:“其收田租亩【mǔ】四升【shēng】,户出绢【juàn】二匹,绵二斤而已,他不得擅【shàn】兴发【fā】。”亦省作“擅兴【xìng】”。 宋 曾巩【gǒng】 《移沧州过阙上【shàng】殿札子【zǐ】》:“常【cháng】谨復除之科,急擅【shàn】兴之禁【jìn】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