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古代用鼎镬煮杀人的酷刑。亨,通“烹”。
引《汉【hàn】书·刑法志【zhì】》:“秦 用 商鞅 连相坐之【zhī】法,造参夷之诛;增加【jiā】肉刑、大辟,有凿颠【diān】、抽【chōu】胁、鑊【huò】亨之刑。”颜师古 注:“鼎大而无足曰鑊,以鬻人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