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犹百姓。
⒈ 犹百姓。
引《战国策·燕策二》:“﹝先王﹞弃羣臣【chén】之日,餘【yú】令詔后嗣之遗义【yì】,执政任【rèn】事之臣,所【suǒ】以能循法令,顺庶孽者【zhě】,施及萌隶,皆可以教於后世。”
鲍彪 注:“萌、氓同。”
《文【wén】选·司马相如<上林赋>》:“地可垦闢,悉为农郊,以赡萌隶。”
刘良 注:“氓隶,百姓也。”
明 何【hé】景【jǐng】明 《势成篇【piān】》:“陈【chén】涉【shè】 非有诸侯【hóu】之权,甲士之众【zhòng】,以其萌隶之民,戍役之卒……一呼【hū】而四海嚮应。”
⒈ 百姓。也作「氓隶」。
引《战国策·燕策二》:「所以能【néng】循法【fǎ】令顺庶孽者,施及萌【méng】隶,皆可以教于【yú】后世【shì】。」
《史记·卷四·周本纪》:「发巨桥之粟,以振贫弱萌隶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