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完全服罪。
⒉ 朝服。
⒈ 完全服罪。
引《汉【hàn】书·赵广汉传》:“长安 少【shǎo】年数人会穷里【lǐ】空舍谋【móu】共劫【jié】人,坐语未【wèi】讫, 广汉 使吏捕治,具服。”
《新唐书·第五琦传》:“会【huì】有告 琦【qí】 纳金者,遣御史驰桉, 琦 辞【cí】曰【yuē】:‘位宰相,可【kě】自【zì】持金邪?若付受有状,请归【guī】罪【zuì】有司。’御史不晓,以为具服,狱上之,遂【suí】长流 夷【yí】州。”
⒉ 朝服。
引《新唐书·车服志》:“具服者,五品以上【shàng】陪祭、朝饗【xiǎng】、拜表、大【dà】事之【zhī】服也,亦曰朝服【fú】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