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接受贿赂。
引郭沫若 《反正前后【hòu】》第二篇四:“一般的官【guān】府均以贪【tān】赃【zāng】枉法为能【néng】,在上的鬻爵收贿,在【zài】下的刮骨抽【chōu】筋。”
例如:「收贿是违法的,公务人员切莫以身试法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