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根据先辈的功劳、地位许其子孙赎罪。
引宋【sòng】 王栐 《燕翼诒【yí】谋录》:“﹝国【guó】初吏人﹞犯【fàn】罪许用荫【yīn】赎。吏有所恃【shì】,敢於为奸。”《续资治通【tōng】鉴·宋徽宗宣和六年》:“﹝道官可【kě】自大夫以上﹞共带职【zhí】人并令封至朝官【guān】,许荫赎私罪为【wéi】官户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