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亦作“斛?”。
⒉ 斛与【yǔ】斗。皆粮食【shí】量器名。十升为斗,十【shí】斗(南宋末【mò】年改为五斗【dòu】)为斛。
⒊ 指代粮食。
⒈ 斛与斗。皆【jiē】粮食量【liàng】器名。十升【shēng】为斗,十斗( 南【nán】宋 末年改为五斗)为斛。
引《宋书·律历志上》:“器有大小,故定以斛斗。”
北【běi】魏 贾思勰 《齐民要术·笨麴【qū】并【bìng】酒》:“其【qí】七酘以前【qián】,每欲酘时,酒薄【báo】霍霍者,是麴势盛【shèng】也……虽势极盛,亦不得【dé】过次【cì】前一【yī】酘斛斗也。”
⒉ 指代粮食。
引唐【táng】 元稹【zhěn】 《论当州朝【cháo】邑等三县代纳夏阳韩城两县【xiàn】率钱状》:“臣今所【suǒ】徵【zhēng】斛斗并请【qǐng】成合,草并请【qǐng】成分,钱并请成文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