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摊派分配。
引唐 元稹 《论当州朝邑【yì】等三县【xiàn】代【dài】纳夏阳韩【hán】城【chéng】两县【xiàn】率钱状【zhuàng】》:“元和 十三年敕,缘 夏阳、韩【hán】城【chéng】 两县残破,量减逃户率税【shuì】,每年摊配 朝邑、澄城、郃阳 三【sān】县代纳。”唐 元稹 《阴山道》诗:“税户逋逃例摊配,官司折纳仍贪冒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