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抛弃;轻视。
⒈ 抛弃;轻视。今本《国语·周语下》作“蔑弃”。
引《朱子语类》卷二七:“此【cǐ】与 阮籍 居丧饮酒食肉,及至慟哭呕血意思一【yī】般,篾【miè】弃礼法【fǎ】,专事情【qíng】爱【ài】故也。”明 田艺蘅 《留青【qīng】日札·天火【huǒ】》:“《国语【yǔ】》曰:火焚其彝器,子孙为疑,由【yóu】王者【zhě】蔑弃五则也。”
1.理【lǐ】智可以制【zhì】定法律来【lái】约束感情,可【kě】是热情激动起来,就会把冷酷的法【fǎ】令篾弃不顾【gù】;年轻人是一头【tóu】不受拘束的野兔,会【huì】跳过老年人所设立【lì】的理智的藩篱。莎【shā】士比【bǐ】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