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受冤枉。
引宋 洪【hóng】适 《曾逮浙西提点刑狱制【zhì】》:“朕驻蹕 吴中 八郡,民【mín】跬【kuǐ】步可至帝【dì】城【chéng】,其衔寃负枉者,皆能诉于臺【tái】省。”明 沉德符【fú】 《野获编【biān】·工部【bù】·工部管库》:“至辛亥大计,主事与给【gěi】事【shì】俱坐鐫级,物论亦【yì】有不平【píng】之【zhī】者【zhě】,终称给事负【fù】枉,争为昭雪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