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根据裁判员的【de】业务水平而授予相【xiàng】应【yīng】等【děng】级【jí】称【chēng】号的制度【dù】。中【zhōng】国【guó】于1956年由【yóu】国家体委颁布施行,几经修改【gǎi】。现行制度于1981年颁布实施。共分四个等级:国家级、一级、二级和三级裁判员。国际级裁【cái】判员则【zé】由各【gè】国际单【dān】项体育组织授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