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督察责难。
引《南史·王弘传》:“若常垂恩【ēn】宥,则法【fǎ】废【fèi】不行【háng】;依【yī】事纠责,则物【wù】以为苦。”黄远【yuǎn】庸 《枯窘可【kě】怜之政【zhèng】事》:“至政府之【zhī】不合法定手续,议员自有正当纠责之法【fǎ】,不必琐碎质【zhì】问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