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谓官定价格。
⒈ 谓官定价格。
引《宋史·职官志十一》:“太【tài】平【píng】兴国 二【èr】年,詔【zhào】:‘诸道所【suǒ】给幕【mù】职、州【zhōu】县官【guān】奉,颇闻官【guān】估价高,不能充七分之数。宜令三分给一【yī】分见钱【qián】,二分折色,令通判面【miàn】估定官物,不得亏损其价。’”
《续资治通鉴·宋【sòng】仁宗嘉祐七年【nián】》:“初, 江 湖 运盐既杂恶,官估【gū】復【fù】高,故百【bǎi】姓利食私【sī】盐。由是盗贩者众【zhòng】,捕之急则【zé】起为【wéi】盗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