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没收罪犯所有的财产。
⒈ 没收罪犯所有的财产。
引宋 洪迈 《夷【yí】坚志丁·孔【kǒng】都》:“狱成,酿【niàng】者坐徒【tú】刑,且【qiě】籍产拆屋,四邻皆均赏钱。”
明 沉德符 《野获【huò】编·历法·厘正历法【fǎ】》:“其【qí】时【shí】 彭德【dé】清 以 王振 党拟斩,瘐死狱【yù】中,僇尸籍产矣,而同事畴人,犹袭其説如【rú】此。”
《清史稿【gǎo】·高宗纪三》:“壬寅【yín】,追【zhuī】论 素诚 贪淫【yín】激变罪,籍产,戍其子【zǐ】於 伊犁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