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越出本分。如越职、越权等。
⒈ 越出本分。如越职、越权等。
引明 沉德符 《野获编【biān】·科场【chǎng】一·考官【guān】争席》:“凡词林【lín】五品以下,俱论【lùn】科不【bú】论官,况一官而搀越【yuè】前辈乃尔,岂 钱 以鼎甲重耶?则 涂 亦鼎甲【jiǎ】也。”
清 李渔 《玉【yù】搔头·分任【rèn】》:“从今以后,各【gè】有所【suǒ】司,不劳搀越。”
陈炽【chì】 《税【shuì】则》:“税则者,国家【jiā】自立之权也,非他国所得【dé】把持而【ér】搀【chān】越者也。”
⒈ 超越本分。
引《三国演义·第五六回》:「丞相锦袍【páo】,合让俺外【wài】姓先取,宗族中【zhōng】不【bú】宜搀越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