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古刑【xíng】律【lǜ】规定,凡殴人致伤,官府立限,责【zé】令被【bèi】告【gào】为伤【shāng】者治【zhì】疗【liáo】,其限期称“辜限”。
⒈ 古刑律【lǜ】规定,凡殴【ōu】人【rén】致伤,官府【fǔ】立【lì】限,责令被告为伤者治疗,其限期称“辜限”。参【cān】见【jiàn】“保辜”。
引宋 司马光【guāng】 《乞不贷故斗【dòu】杀札子》:“凡人因忿相争,迭相殴击,其意岂皆在于【yú】杀,但一【yī】人【rén】于辜限内死【sǐ】,则彼【bǐ】一【yī】人【rén】须当偿命。”
宋 楼钥 《缴【jiǎo】泉州吴【wú】净党罪案【àn】》:“以枕背打 许应遂 额中心一下……伤重【chóng】,于辜【gū】限内身死。”
《元典章·刑部四【sì】·斗杀【shā】》:“平阳路 娼【chāng】女 白【bái】要奴,因与 小郑 相争,捽扯官宿,於【yú】本【běn】人【rén】右手中指上咬伤,辜限外身【shēn】死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