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扣除抵偿。
⒈ 扣除抵偿。
引清 黄【huáng】六鸿 《福【fú】惠全书·庶政·额外杂办【bàn】》:“鸿 于开销到【dào】日,传集绅衿,出部文相【xiàng】示,比前发之四十金,除扣【kòu】抵大粮,尚须补库三【sān】十餘两。”
《清会典事例·户【hù】部·追赔拖【tuō】欠》:“嘉【jiā】庆【qìng】 七年奏准,估计在京一切抵项变价【jià】房屋,无论住房铺面,悉按檩数【shù】分别【bié】等第,作价扣【kòu】抵【dǐ】。”
⒈ 强制扣留,作为抵押。
引《福惠全书·卷【juàn】三一·庶政部·额【é】外【wài】杂办【bàn】》:「俟大【dà】部允销,即从应纳【nà】大粮扣抵。」
⒉ 扣除抵消。
例如:「收集点券,可以扣抵现金消费。」
1.今年若要参与除权【quán】息【xī】,得课【kè】健保补充保费、股【gǔ】息须并入综所税、可扣抵税率砍【kǎn】半,对【duì】大【dà】股【gǔ】东来说首【shǒu】当其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