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古称酒席上的主人。
⒈ 古称酒席上的主人。
引《礼【lǐ】记·少仪》:“凡饮酒,为献主者,执烛【zhú】抱燋【jiāo】,客作而【ér】辞,然后以授人。”
孔颖达 疏:“献主,主人也。谓为饮【yǐn】酒主人法也【yě】。凡【fán】饮酒,主人自献宾;若尊卑不敌,则使宰【zǎi】夫【fū】为【wéi】主人以【yǐ】献宾【bīn】,故【gù】为献主也。”
《礼记·燕义》:“设宾【bīn】主,饮酒之礼也。使宰夫为献主,臣莫【mò】敢与【yǔ】君亢【kàng】礼也。”
1.法律方面的文献主【zhǔ】要集中在【zài】研究融资租赁与传【chuán】统租【zū】赁的区【qū】别,研究融资租【zū】赁当事人【rén】各【gè】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等【děng】方【fāng】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