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汇齐题奏。
引《清会典事【shì】例·内阁二·职掌、进本》:“康【kāng】熙 四十【shí】七年諭:‘吏、兵、刑部汇【huì】题之事,朕先屡经明諭【yù】,应【yīng】十日汇题、十五日汇题者,即【jí】如【rú】期【qī】具奏。’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