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ínshì

民事


拼音mín shì
注音ㄇ一ㄣˊ ㄕˋ
词性形容词

民事

词语解释

民事[ mín shì ]

⒈  有关民法之事。

民事权利。

civil; be related to civil law;

⒉  参看“民法”

⒊  农事;民间的事情。

民事不可缓也。

farm work; civil;

引证解释

⒈  犹国政。

《国语·鲁语上》:“舜 勤民事而野死。”
汉 应劭 《风俗通·皇霸·五伯》:“夏后 太康【kāng】 娱於耽乐【lè】,不循民事【shì】,诸侯僭差。”
汉 荀【xún】悦【yuè】 《申鉴·政【zhèng】体【tǐ】》:“国无游民,野无荒业,财不【bú】虚用,力【lì】不妄加,以周民事,是为养【yǎng】生。”
清【qīng】 唐甄 《潜书·柅政【zhèng】》:“曷若量己之力……以其半勤民事,察农【nóng】桑,筑圩防,计丰【fēng】凶,除奸慝,则民亦【yì】少害【hài】矣【yǐ】。”

⒉  泛指民间诸事;民政事务。

《礼记·月令【lìng】》:“﹝仲【zhòng】秋之月﹞是月也,易关市,来【lái】商旅,纳货贿,以便民【mín】事。”
宋 苏【sū】轼 《答宋【sòng】寺丞书》:“至【zhì】於吏道、法令【lìng】、民事、簿书、期【qī】会【huì】,尤非所长【zhǎng】,素又不喜从事於此。”
《宋书·百官志上》:“司徒,一人,掌民事。”

⒊  指力役之事。

《书·太甲下》:“无轻民事惟难。”
孔 传:“无轻为力役之事。”

⒋  指农事。

《孟子·滕【téng】文公上》:“民【mín】事不可【kě】缓也。<诗>云:‘昼尔于茅,宵而索綯,亟其乘【chéng】屋,其【qí】始播【bō】百穀。’”
《文选【xuǎn】·张衡<东【dōng】京赋>》:“日月会於龙狵,恤民事之劳疚【jiù】。因体【tǐ】力【lì】以息【xī】勤,致欢忻於春酒。”
薛综 注:“谓田事毕,休民力、息勤劳也。”

⒌  泛指民间生活情事。

《汉书·循吏【lì】传【chuán】序【xù】》:“及至【zhì】 孝宣,繇仄陋而登至【zhì】尊,兴于閭【lǘ】阎,知民事之囏难。”
晋 干宝 《<晋纪>总论》:“节理人情,恤隐民事。”

⒍  有关民法的。

如:民事纠纷;民事诉讼法。

国语辞典

民事[ mín shì ]

⒈  农事。

《孟子·滕文公上》:「滕文公问【wèn】为国,孟子曰【yuē】:『民【mín】事不【bú】可缓也。』」

⒉  民政、政事。

《左传·庄公二十七年》:「诸侯非民事不举,卿非君命不越竟。」
《文选·干宝·晋纪论晋武帝革命》:「节理人情,恤隐民事。」

⒊  徭役。

《书经·太甲》:「无轻民事惟难,无安厥位惟危。」

⒋  有关民法的各项事务,如财产、婚姻、雇佣等。

英语civil case, agricultural affairs, civil

德语Zivilsache (S)​, zivil (Adj)​

法语civil

分字解释


※ "民事"的意思解释、民事是什么意思由恒修居汉语词典查词提供。

造句


1.病人【rén】的【de】投【tóu】诉,保【bǎo】密性,隐私意【yì】想不到的结【jié】果,治疗,不良事件和相关的民事诉讼【sòng】,特别是卫【wèi】生法的相【xiàng】关事宜,在新的千年【nián】。

2.人格标识是民【mín】事主体标表其个性特征【zhēng】的人【rén】身识别因素,对其进【jìn】行【háng】商业化【huà】的开发利用可以获取巨大的【de】经济【jì】利益【yì】。

3.1906年民事上诉法院撤消了1894年的判决.

4., 第一章主要解决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概念及其本质问题。

5.成员【yuán】们贴【tiē】出了一封支持信,支持一个【gè】民事权利【lì】律师,刘晓原,他正在【zài】努力恢复由于【yú】政治原因而【ér】被暂【zàn】停【tíng】营业的公司。

6.虽然可能包含犯罪活动的初步证据,新【xīn】闻集团还是说服法【fǎ】院就【jiù】泰勒事件【jiàn】保【bǎo】密,以排除所有的公众查询。律师表示,民事【shì】程序允许向案外【wài】人提供法庭【tíng】记【jì】录文【wén】件【jiàn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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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.未出【chū】生【shēng】胎【tāi】儿的民事权【quán】利范围以及【jí】未【wèi】出生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三个方面进行论述,以【yǐ】期对实务【wù】有所裨益并作【zuò】引玉之砖。